楼继伟:今年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
近两年我国主要税收政策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面对纷繁复杂的政策、法规的更迭,使得税收筹划存在较大空间。各种筹划方案也应运而生。企业应用筹划来减少税收成本的现象越来越多。 这些年流行一些税务规划或税收筹划方案,觉得看似完美,但企业实际应用,或是没有可操作性,或是存在巨大涉税风险。以下对这些筹划理论或方法,从税务管理实际操作的角度分析一下,可能会颠覆一些筹划思想,但可以让大家多一份选择。
案例分析一、招商引资企业不得与政府签署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条款问题
有一种观点是:“凡税法颁布的税收优惠,无须通过协议加以约定;凡与税法相抵触的税收优惠,即使签署也无法履行”。
举的案例是:山东一公司在内蒙投资,与当地政府协议约定2免3减半的优惠。企业完成建设开始经营后,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申报当年所得税。
分析:该案例企业筹划失败原因不是与政府签协议的错。
原因一是:协议内容涉及了中央级次的税收。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
原因二是:地方政府没有支持企业或与税务机关相处不睦。
现实的案例是:
一新工业区招商,当地政府与第一批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签订了“在企业正式生产前免收与土地有关的各种税费”的条款。企业入驻,开工建设,地税局要求申报土地使用税,企业拿出协议,经地方政府协调,土地使用税没有征收了。营业税、房产税、契税也是属于此类。
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签署涉及税收优惠条款是不太符合现行法律,但中国现实往往是土政策可以变通法律。除中央级次的税收外,其它税收的减免,地方政府还是有变通余地的。
虽然国税是中直,地税是省直,但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仍有很大话语权。
建议:能与政府签署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条款,就尽可能多地签署。但事后不必太较真。
企业能得到的利益:
1.有上方宝剑,可理直气壮与税局理论,关键时刻还可要求政府出面协调关系。
2.即使没有得到税收优惠,也是政府欠企业的人情,政府总要在其它地方让步的。
案例分析二:改变租赁人规避房产租赁房产税筹划方案
案例:A公司房产100万元租赁给B公司,B公司120万元转租C公司。
A公司按100万元缴营业税、房产税;B公司按120万元缴营业税、房产税。
改变一下:A公司委托B公司100万元租给C公司,付B公司20万元中介费:A公司按100万元缴房产税、按100万元缴营业税;B公司按20万元缴营业税。
再改变一下:C公司委托B公司100万元承租A公司房产,付20万元中介费给B公司。
(其实,上述方案都存在付给B公司的20万元中介费超过佣金扣除限额,所得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问题)
分析:现实操作可能性有多大呢?
现实生产中,ABC三方很难达成这样的共识。方案二A如知道120万租C,哪里用得着B.税局实际调查C的房屋费用支出,也可能认定为转租行为。况且A收款,要开发票给C,A收入和税费支出不变,还要承担税收风险,哪有动力改变经营方式?
这样复杂的筹划都不如转租简单实用。转租不征房产税。
有方案是老公A以10万元租与老婆B,B再以110万元租与实际使用者C.A和B一家共纳税:营业税(10+110)*5%,房产税10*12%.(呵呵,搞笑而已,更没操作性)
房产税,特别是出租的房产税,是地税部门非常纠结的业务,避税手段多,人情税多,社会关注度多。经过多年博弈,很多地区出台了最低租金标准,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做法是:如申报的房产税高于本街、路核定的单位面积房产税最低标准,按申报数缴纳;如低于最低标准,按最低标准缴纳。
税局:难于管理,一核了之。
筹划:纵有万种方案,更与何人说。
视野网友说:核定权并无公开的、可操作的程序和标准,是税收法定宪政原则下的修正原则。
筹划案例三:拆分房产出租内容规避房产税案
甲公司将一栋闲置的厂房租赁给乙公司,约定租金1000万元。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企业需申报缴纳房产税120万元。
筹划:该1000万租金应该由三部分构成:房屋租金;场地使用费;设备租金
分析:这是一个流行十多年的规避房产税的案例之一了。
操作成功的前提应该是:企业需要房屋、场地和设备,并且1、拆分后的房屋租金符合公允价值;2、场地使用费符合公允价值;3、设备租金符合公允价值;4、税务机关不会对企业认真审查。
与其如此,不如签订一个甲乙双方签订委托加工方案,房租以加工费的形式支付,营业税都没有了,更节省一些。况且上述都符合,企业是正常缴税。(我没看明白,如何操作?)
房屋附带的场地,单独做合同出租,有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税务局一般不予认可。
风险主要在于:设备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出租出租房屋附带上述设备,应以出租房产计税。
该案例关键在于税务机关是否认真对待。
案例分析四:用物业管理费拆分租金规避房产税
A公司一办公大楼出租,年租金1000万元,年需要缴纳房产税120万元。
筹划:该1000万租金应该由三部分构成: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消防安全费
分析:这是当前各地通用的规避房产税的方案。
风险在于:
理论上,房屋租金,是指承租人因使用房屋而向出租人交付的租金。房屋租金的基本构成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土地使用费、房产税、利润、税金、保险费。租金包括了理论上应由产权人负担的一切费用,如物业费、管理费房产税等等。
由于规避房产税问题突出,税务机关一般制定最低租金标准来应对。
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临商的出租屋税突然飞涨问题的答复
广州市地税局答复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类似出租房产税核定价格标准每个省市县区都能找到,执行情况不一,就看税务机关如何利用。
风险点:申报的租金应在合理水平之上,否则有被全额补税的风险。
有个偷税案可参考:
北京出租房产税利用旧文件漏洞的房产税避税案
中国X单位与北京Y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中,发现双方有意将每年100万元租金,分别确定为年租金4万元,管理费、清洁费、消防安全费96万元。按4万元申报房产税。
税务机关认为,所谓房租,除应包括按租房面积计算的租金外,与租赁有关的其他费用,如管理费、清洁费、消防安全费也应计算在租金范围内;同时根据文件精神,双方均有义务按现行标准调整租金和修改合同。税务机关对这种避税行为作出反应就是补征中国x单位房产税11520元。
案例分析五:高尔夫球场水面办鱼业养殖公司规避土地税
江苏某公司购置土地3000亩进行高尔夫球场开发,中间有一大块水面600亩,土地使用税成为公司纳税较大的税种。
筹划方案:将公司分立成2家公司,一家承续原高尔夫俱乐部的业务,另一家作为鱼业养殖公司,利用高尔夫球场水面养鱼。根据相关的税收优惠,农林牧渔所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这个避税方案的风险点:
1.3000亩土地使用权是否为高尔夫公司所有,如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实际占用就应缴纳土地税。
2.如600亩水面使用权人变更为鱼业养殖公司,即由高尔夫用地,变为农业用地,政府是否能够批准。招商引资结果变了。
3.即便是600亩水面已经为养殖公司所有,从事农业用地。但由于处于高尔夫球场中间,如何证明高尔夫球场未使用。如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其被高尔夫球场经营使用,一样要补缴土地税。
4.土地税是地方收入,地方政府是否认可这种做法。
5.假设以上都成立,地方政府和税务局认可这种做法,那么,高尔夫公司何不再分立一个种草公司,高尔夫球场的草坪占地都不用缴纳土地税了?
这样高尔夫球场土地税彻底被筹划没了。
案例分析六:一人有限公司问题规避契税
甲乙二公司拟合资成立一家公司M,其中甲方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乙方用房产出资协议价格7000万元。公司M在办理产权过户时须缴纳契税。采取何种方式可免除契税负担?
在合理的商业目的下,可按如下步骤实施:
第一步:甲乙签署借款协议,甲公司借给乙公司现金3000万元。
第二步:乙公司以房屋和现金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M.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免税。
第三步:甲公司受让乙公司持有的M公司30%的股权。
这个方案的风险点:
1.是否是重组改制?何谓重组改制?谁来认定重组改制?
2.是否是无偿划转?如何认定?独立法人之间如何才能无偿划转?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独立纳税人交易价格操作?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注意175号免契税的前提是:“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和“无偿划转”。
契税是地方税收,直接关系到地方的财政收入。如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设定:企业改制重组认定程序,此方案可能存在风险。关键还是是否以规避税收为目的。
总局网站的一个答复说明一些问题:
全资子公司承受的投资土地是否应缴纳契税?
问题内容:
近日,我局承接一企业如下业务:公司股东研究决定,以公司新购土地原价投资于新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公司是唯一投资人)。请问:1.公司改制重组具体指什么类型、方式等?2.本问题情况是否属于公司改制重组情形?3.涉及印花税、契税如何确定征收?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你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无偿划转。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此案还存在一个风险是,一人公司变更为两人以上有限公司,争议很多。是否能够变更成功,要看当地工商部门的规定。即使变更成功了,如果税务机关可能会依据《契税条例细则》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来认定你改变用途,补征契税。
以规避税收为目的的方案,只要地方政府或税务机关想征你的税,总有办法。
案例分析七:不要对特殊重组避税抱有过多的期望
案例:甲公司持有M公司85%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
乙公司持有N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54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
乙公司欲购买甲公司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甲公司的税收负担:(6000-1000)*25%=1250(万元)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换股权,双方没有税负。
实务中:乙公司可以6000万元现金出资,然后与甲公司交换股权。
财税「2009」59号
分析:重组是一年来热门话题。去年出台财税[2009]59号,今年又出台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总局第4号公告)。政策逐渐明朗。重组的关键应用问题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规避一些企业所得税。
59号文出台,争议不断。今年4号公告出台后,各路英雄纷纷发表看法,相关企业也跃跃欲试,摩拳擦掌准备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在这里找到一些避税的方法。
提示一:对计税基础的确定,说明特殊重组只是所得税的时间差异。有的重组方会推迟纳税,但不是免税。本案计税不变,甲公司应纳所得税,由乙公司以后年度承担。乙方税收风险将影响双方价格。
提示二:税务机关会对“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进行细化,从而找到制止避税方案的方法。预计今后如何认定“合理的商业目的将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案是否可以认定为合理商定目的?
提示三:重组办法出台,相关解释也大多是管理层面的字面解释,或者是学术界的学理解释。今年基层税务局大多在忙抢抓收入,无暇顾及重组问题。目前地市以下税务机关很少有人精通这一政策。待明年初,地市以下税务机关组织学习讨论,可能使一些具体政策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发生变异。存在政策执行风险。
提示三:重组的案例并不多,一些重组企业的税收问题大多要在一至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体现出来,或是经过税收稽查才能反映出来。存在秋后算账风险。建议如无迫切重组需求,应观望一段时间,待政策平稳,参照一些实际成功的案例再行操作、
提示四:运用重组特殊性处理,一般都要影响地方的税源。争取地方政府参与和支持是规避特殊重组风险的重要途径。如无地方政府支持,避税的目的很难最终落实。
提示五:一般从税收视角去理解特殊重组:内资重组,就是以最低成本将企业收益变为个人收入。外资重组,就是把国内资产转移至国外,特别是涉及避税港的重组。而税务机关是事后管理。有多少方案能经得起稽查?
当然,以上案例可能不是真实发生的。
总 结:
一,税收总是有规律可循的,任何以规避税收为目的的筹划方案总有一些漏洞,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追责,总会找到理由。
二,税务机关执法水平和稽查能力日渐提高。稽查与筹划的关系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掌握话语权。
三,经过多年的博弈,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有一套应对办法,而税收筹划也越来越向税务顾问方向发展。
四,税收筹划大多要依靠税局领导的行政力支持才有效。筹划的目标在于影响有影响力的人,从而为委托人争取利益。
五,基于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的恐惧和无奈,筹划者以法规条文为基础,对企业涉税事项做出解决方案,达到了尽量使企业不多缴税的目的。这应该是最终解决方案。
六,税收筹划的空间还是非常广阔的。税收筹划方案大多是针对企业的个案,涉及企业核心机密,尽管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不能公开。企业应该关注筹划的结果是否实现了客户、员工、税务机关、合作伙伴等各方利益的多赢,才能长久。
案例分析一、招商引资企业不得与政府签署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条款问题
有一种观点是:“凡税法颁布的税收优惠,无须通过协议加以约定;凡与税法相抵触的税收优惠,即使签署也无法履行”。
举的案例是:山东一公司在内蒙投资,与当地政府协议约定2免3减半的优惠。企业完成建设开始经营后,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申报当年所得税。
分析:该案例企业筹划失败原因不是与政府签协议的错。
原因一是:协议内容涉及了中央级次的税收。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
原因二是:地方政府没有支持企业或与税务机关相处不睦。
现实的案例是:
一新工业区招商,当地政府与第一批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签订了“在企业正式生产前免收与土地有关的各种税费”的条款。企业入驻,开工建设,地税局要求申报土地使用税,企业拿出协议,经地方政府协调,土地使用税没有征收了。营业税、房产税、契税也是属于此类。
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签署涉及税收优惠条款是不太符合现行法律,但中国现实往往是土政策可以变通法律。除中央级次的税收外,其它税收的减免,地方政府还是有变通余地的。
虽然国税是中直,地税是省直,但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仍有很大话语权。
建议:能与政府签署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条款,就尽可能多地签署。但事后不必太较真。
企业能得到的利益:
1.有上方宝剑,可理直气壮与税局理论,关键时刻还可要求政府出面协调关系。
2.即使没有得到税收优惠,也是政府欠企业的人情,政府总要在其它地方让步的。
案例分析二:改变租赁人规避房产租赁房产税筹划方案
案例:A公司房产100万元租赁给B公司,B公司120万元转租C公司。
A公司按100万元缴营业税、房产税;B公司按120万元缴营业税、房产税。
改变一下:A公司委托B公司100万元租给C公司,付B公司20万元中介费:A公司按100万元缴房产税、按100万元缴营业税;B公司按20万元缴营业税。
再改变一下:C公司委托B公司100万元承租A公司房产,付20万元中介费给B公司。
(其实,上述方案都存在付给B公司的20万元中介费超过佣金扣除限额,所得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问题)
分析:现实操作可能性有多大呢?
现实生产中,ABC三方很难达成这样的共识。方案二A如知道120万租C,哪里用得着B.税局实际调查C的房屋费用支出,也可能认定为转租行为。况且A收款,要开发票给C,A收入和税费支出不变,还要承担税收风险,哪有动力改变经营方式?
这样复杂的筹划都不如转租简单实用。转租不征房产税。
有方案是老公A以10万元租与老婆B,B再以110万元租与实际使用者C.A和B一家共纳税:营业税(10+110)*5%,房产税10*12%.(呵呵,搞笑而已,更没操作性)
房产税,特别是出租的房产税,是地税部门非常纠结的业务,避税手段多,人情税多,社会关注度多。经过多年博弈,很多地区出台了最低租金标准,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做法是:如申报的房产税高于本街、路核定的单位面积房产税最低标准,按申报数缴纳;如低于最低标准,按最低标准缴纳。
税局:难于管理,一核了之。
筹划:纵有万种方案,更与何人说。
视野网友说:核定权并无公开的、可操作的程序和标准,是税收法定宪政原则下的修正原则。
筹划案例三:拆分房产出租内容规避房产税案
甲公司将一栋闲置的厂房租赁给乙公司,约定租金1000万元。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企业需申报缴纳房产税120万元。
筹划:该1000万租金应该由三部分构成:房屋租金;场地使用费;设备租金
分析:这是一个流行十多年的规避房产税的案例之一了。
操作成功的前提应该是:企业需要房屋、场地和设备,并且1、拆分后的房屋租金符合公允价值;2、场地使用费符合公允价值;3、设备租金符合公允价值;4、税务机关不会对企业认真审查。
与其如此,不如签订一个甲乙双方签订委托加工方案,房租以加工费的形式支付,营业税都没有了,更节省一些。况且上述都符合,企业是正常缴税。(我没看明白,如何操作?)
房屋附带的场地,单独做合同出租,有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税务局一般不予认可。
风险主要在于:设备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出租出租房屋附带上述设备,应以出租房产计税。
该案例关键在于税务机关是否认真对待。
案例分析四:用物业管理费拆分租金规避房产税
A公司一办公大楼出租,年租金1000万元,年需要缴纳房产税120万元。
筹划:该1000万租金应该由三部分构成: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消防安全费
分析:这是当前各地通用的规避房产税的方案。
风险在于:
理论上,房屋租金,是指承租人因使用房屋而向出租人交付的租金。房屋租金的基本构成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土地使用费、房产税、利润、税金、保险费。租金包括了理论上应由产权人负担的一切费用,如物业费、管理费房产税等等。
由于规避房产税问题突出,税务机关一般制定最低租金标准来应对。
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临商的出租屋税突然飞涨问题的答复
广州市地税局答复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类似出租房产税核定价格标准每个省市县区都能找到,执行情况不一,就看税务机关如何利用。
风险点:申报的租金应在合理水平之上,否则有被全额补税的风险。
有个偷税案可参考:
北京出租房产税利用旧文件漏洞的房产税避税案
中国X单位与北京Y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中,发现双方有意将每年100万元租金,分别确定为年租金4万元,管理费、清洁费、消防安全费96万元。按4万元申报房产税。
税务机关认为,所谓房租,除应包括按租房面积计算的租金外,与租赁有关的其他费用,如管理费、清洁费、消防安全费也应计算在租金范围内;同时根据文件精神,双方均有义务按现行标准调整租金和修改合同。税务机关对这种避税行为作出反应就是补征中国x单位房产税11520元。
案例分析五:高尔夫球场水面办鱼业养殖公司规避土地税
江苏某公司购置土地3000亩进行高尔夫球场开发,中间有一大块水面600亩,土地使用税成为公司纳税较大的税种。
筹划方案:将公司分立成2家公司,一家承续原高尔夫俱乐部的业务,另一家作为鱼业养殖公司,利用高尔夫球场水面养鱼。根据相关的税收优惠,农林牧渔所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这个避税方案的风险点:
1.3000亩土地使用权是否为高尔夫公司所有,如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实际占用就应缴纳土地税。
2.如600亩水面使用权人变更为鱼业养殖公司,即由高尔夫用地,变为农业用地,政府是否能够批准。招商引资结果变了。
3.即便是600亩水面已经为养殖公司所有,从事农业用地。但由于处于高尔夫球场中间,如何证明高尔夫球场未使用。如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其被高尔夫球场经营使用,一样要补缴土地税。
4.土地税是地方收入,地方政府是否认可这种做法。
5.假设以上都成立,地方政府和税务局认可这种做法,那么,高尔夫公司何不再分立一个种草公司,高尔夫球场的草坪占地都不用缴纳土地税了?
这样高尔夫球场土地税彻底被筹划没了。
案例分析六:一人有限公司问题规避契税
甲乙二公司拟合资成立一家公司M,其中甲方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乙方用房产出资协议价格7000万元。公司M在办理产权过户时须缴纳契税。采取何种方式可免除契税负担?
在合理的商业目的下,可按如下步骤实施:
第一步:甲乙签署借款协议,甲公司借给乙公司现金3000万元。
第二步:乙公司以房屋和现金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M.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免税。
第三步:甲公司受让乙公司持有的M公司30%的股权。
这个方案的风险点:
1.是否是重组改制?何谓重组改制?谁来认定重组改制?
2.是否是无偿划转?如何认定?独立法人之间如何才能无偿划转?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独立纳税人交易价格操作?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注意175号免契税的前提是:“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和“无偿划转”。
契税是地方税收,直接关系到地方的财政收入。如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设定:企业改制重组认定程序,此方案可能存在风险。关键还是是否以规避税收为目的。
总局网站的一个答复说明一些问题:
全资子公司承受的投资土地是否应缴纳契税?
问题内容:
近日,我局承接一企业如下业务:公司股东研究决定,以公司新购土地原价投资于新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公司是唯一投资人)。请问:1.公司改制重组具体指什么类型、方式等?2.本问题情况是否属于公司改制重组情形?3.涉及印花税、契税如何确定征收?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你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无偿划转。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此案还存在一个风险是,一人公司变更为两人以上有限公司,争议很多。是否能够变更成功,要看当地工商部门的规定。即使变更成功了,如果税务机关可能会依据《契税条例细则》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来认定你改变用途,补征契税。
以规避税收为目的的方案,只要地方政府或税务机关想征你的税,总有办法。
案例分析七:不要对特殊重组避税抱有过多的期望
案例:甲公司持有M公司85%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
乙公司持有N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54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
乙公司欲购买甲公司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甲公司的税收负担:(6000-1000)*25%=1250(万元)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换股权,双方没有税负。
实务中:乙公司可以6000万元现金出资,然后与甲公司交换股权。
财税「2009」59号
分析:重组是一年来热门话题。去年出台财税[2009]59号,今年又出台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总局第4号公告)。政策逐渐明朗。重组的关键应用问题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规避一些企业所得税。
59号文出台,争议不断。今年4号公告出台后,各路英雄纷纷发表看法,相关企业也跃跃欲试,摩拳擦掌准备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在这里找到一些避税的方法。
提示一:对计税基础的确定,说明特殊重组只是所得税的时间差异。有的重组方会推迟纳税,但不是免税。本案计税不变,甲公司应纳所得税,由乙公司以后年度承担。乙方税收风险将影响双方价格。
提示二:税务机关会对“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进行细化,从而找到制止避税方案的方法。预计今后如何认定“合理的商业目的将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案是否可以认定为合理商定目的?
提示三:重组办法出台,相关解释也大多是管理层面的字面解释,或者是学术界的学理解释。今年基层税务局大多在忙抢抓收入,无暇顾及重组问题。目前地市以下税务机关很少有人精通这一政策。待明年初,地市以下税务机关组织学习讨论,可能使一些具体政策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发生变异。存在政策执行风险。
提示三:重组的案例并不多,一些重组企业的税收问题大多要在一至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体现出来,或是经过税收稽查才能反映出来。存在秋后算账风险。建议如无迫切重组需求,应观望一段时间,待政策平稳,参照一些实际成功的案例再行操作、
提示四:运用重组特殊性处理,一般都要影响地方的税源。争取地方政府参与和支持是规避特殊重组风险的重要途径。如无地方政府支持,避税的目的很难最终落实。
提示五:一般从税收视角去理解特殊重组:内资重组,就是以最低成本将企业收益变为个人收入。外资重组,就是把国内资产转移至国外,特别是涉及避税港的重组。而税务机关是事后管理。有多少方案能经得起稽查?
当然,以上案例可能不是真实发生的。
总 结:
一,税收总是有规律可循的,任何以规避税收为目的的筹划方案总有一些漏洞,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追责,总会找到理由。
二,税务机关执法水平和稽查能力日渐提高。稽查与筹划的关系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掌握话语权。
三,经过多年的博弈,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有一套应对办法,而税收筹划也越来越向税务顾问方向发展。
四,税收筹划大多要依靠税局领导的行政力支持才有效。筹划的目标在于影响有影响力的人,从而为委托人争取利益。
五,基于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的恐惧和无奈,筹划者以法规条文为基础,对企业涉税事项做出解决方案,达到了尽量使企业不多缴税的目的。这应该是最终解决方案。
六,税收筹划的空间还是非常广阔的。税收筹划方案大多是针对企业的个案,涉及企业核心机密,尽管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不能公开。企业应该关注筹划的结果是否实现了客户、员工、税务机关、合作伙伴等各方利益的多赢,才能长久。
个税法草案今年提交人大审议
3月7日上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热点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在回答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时,楼继伟说,目前个税改革方案已提交国务院,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针对社会上一直流传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呼声,楼继伟说,简单地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他举例介绍说:一个人的工资五千块钱可以过日子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甚至还要有一个需要赡养的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就不是一个方向。
在谈及个税所得税改革的进程时,楼继伟告诉记者,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个改革方案。他表示,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和国务院的要求,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对于社会关注的扣除标准问题,楼继伟透露,总的方向是把11个分项综合起来再分类扣除,而不是简单按统一标准做工薪项下的扣除,需要研究的内容很多,包括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的扣除;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的扣除;抚养孩子费用的扣除以及如何扣除赡养老人费用等。下一步将根据条件分步实施,先做一些比较简单的部分,再随着信息系统、征管条件和大家习惯的建立逐渐完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1994年在合并原有三个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后建立起来的,从而使我国有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后,相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这些年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是三次提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实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再次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税率级次由原来9级调整为7级;同时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指出,为了缩小收入差距,要“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学诞认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统筹谋划,做好税制的顶层设计;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健全。
张学诞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顶层设计,首先要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进行适当归并,可将经常性劳动所得确定为综合所得,将资本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并适当考虑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税负平衡问题。同时要建立规范的税前扣除制度。可在现有工薪所得基本扣除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专项扣除。我国目前工薪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约占2014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70%左右,该比例大大高于国际上实行综合税制国家的水平,在改革中不宜再简单地提高基本扣除标准,而应与专项扣除项目统筹考虑,为专项扣除项目预留空间。专项扣除项目和标准应兼顾个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支出因素,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此外,要建立符合综合分类税制要求的征管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管制度,自行申报制度的建立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范围。
“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一是尽快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码。建议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落实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二是加快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是个人所得税有效征管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三是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张学诞说。
针对社会上一直流传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呼声,楼继伟说,简单地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他举例介绍说:一个人的工资五千块钱可以过日子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甚至还要有一个需要赡养的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就不是一个方向。
在谈及个税所得税改革的进程时,楼继伟告诉记者,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个改革方案。他表示,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和国务院的要求,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对于社会关注的扣除标准问题,楼继伟透露,总的方向是把11个分项综合起来再分类扣除,而不是简单按统一标准做工薪项下的扣除,需要研究的内容很多,包括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的扣除;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的扣除;抚养孩子费用的扣除以及如何扣除赡养老人费用等。下一步将根据条件分步实施,先做一些比较简单的部分,再随着信息系统、征管条件和大家习惯的建立逐渐完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1994年在合并原有三个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后建立起来的,从而使我国有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后,相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这些年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是三次提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实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再次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税率级次由原来9级调整为7级;同时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指出,为了缩小收入差距,要“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学诞认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统筹谋划,做好税制的顶层设计;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健全。
张学诞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顶层设计,首先要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进行适当归并,可将经常性劳动所得确定为综合所得,将资本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并适当考虑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税负平衡问题。同时要建立规范的税前扣除制度。可在现有工薪所得基本扣除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专项扣除。我国目前工薪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约占2014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70%左右,该比例大大高于国际上实行综合税制国家的水平,在改革中不宜再简单地提高基本扣除标准,而应与专项扣除项目统筹考虑,为专项扣除项目预留空间。专项扣除项目和标准应兼顾个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支出因素,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此外,要建立符合综合分类税制要求的征管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管制度,自行申报制度的建立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范围。
“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一是尽快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码。建议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落实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二是加快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是个人所得税有效征管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三是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张学诞说。
税负“只减不增”是新经济的最大利好
3月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表示,今年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虽然“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主要是基于营改增的语境之中。但是,减少重复征税的营改增继续扩围,实行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等,其实已经彰显了未来税制改革的大方向。
税收问题一直是近年两会热点。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仅2015年,国税总局就办理两会议案、提案349件。应该说,对于未来如何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和产业转型带来的挑战,“减税”是其中不多的能够取得各方一致认同的共识之一。而许多企业界代表委员都在提案中聚焦“减税”之时,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直接明确地作出回应,可谓是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相信未来,财税体制的改革将会是继金融改革之后新一面改革的旗帜。
此前有学者指出,就目前的财政赤字状况来看,减税的空间并不算大。确实,鉴于当前地方政府的债务状况,继续减税并不容易。但我们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看到,李克强总理已经明确,“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在保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这已经是壮士断腕式的减税决心。
相比汇率改革、人民币国际化这些全球性影响的蓝图,财税体制改革带来的红利,对民生的普惠程度也将更加直接。而这样的基础性利好,将给实体经济释放全新的发展空间。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与政府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相反的是,中小企业很多都处在“利如纸薄”的困境里。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平均税负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在经济快速上行区间,这样的差距能够被一时增长所弥补,但在经济处于转型之际,这里的鸿沟就需要拿出“真金白银”来填平。
近一月来,“新经济”一词已多次被总理提起。在昨日下午,李克强总理还强调,“我们要大力发展新经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总理所说的新经济背后,实际上包括了无数创新型的中小企业。这些小微企业处于经济新起点,需要政策的呵护与支持。在“减税”的大方向下,相信未来将会出台更多的普惠式企业税收优惠、抵扣、减免等方案,协助“新经济”主体卸下肩头的重负。
此外,在财政收入端“减税”之后,要缓解公众的税负重之感受,还应当在财政支出等环节,更多地倾向于民生。此前就有数据显示,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准,其实相比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来说并没那么高,那为什么我们的国民税负感受却相对沉重?这是因为,较高的宏观税负对等了公民较好的福利水准,如免费教育、全民医疗等。因此,未来在减税之外,让民众知道税收的流向,让民众知道自己承受的税负“物有所值”,相比拿出真金白银的减税,这种心理上的减负同样重要。
虽然“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主要是基于营改增的语境之中。但是,减少重复征税的营改增继续扩围,实行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等,其实已经彰显了未来税制改革的大方向。
税收问题一直是近年两会热点。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仅2015年,国税总局就办理两会议案、提案349件。应该说,对于未来如何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和产业转型带来的挑战,“减税”是其中不多的能够取得各方一致认同的共识之一。而许多企业界代表委员都在提案中聚焦“减税”之时,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直接明确地作出回应,可谓是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相信未来,财税体制的改革将会是继金融改革之后新一面改革的旗帜。
此前有学者指出,就目前的财政赤字状况来看,减税的空间并不算大。确实,鉴于当前地方政府的债务状况,继续减税并不容易。但我们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看到,李克强总理已经明确,“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在保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这已经是壮士断腕式的减税决心。
相比汇率改革、人民币国际化这些全球性影响的蓝图,财税体制改革带来的红利,对民生的普惠程度也将更加直接。而这样的基础性利好,将给实体经济释放全新的发展空间。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与政府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相反的是,中小企业很多都处在“利如纸薄”的困境里。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平均税负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在经济快速上行区间,这样的差距能够被一时增长所弥补,但在经济处于转型之际,这里的鸿沟就需要拿出“真金白银”来填平。
近一月来,“新经济”一词已多次被总理提起。在昨日下午,李克强总理还强调,“我们要大力发展新经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总理所说的新经济背后,实际上包括了无数创新型的中小企业。这些小微企业处于经济新起点,需要政策的呵护与支持。在“减税”的大方向下,相信未来将会出台更多的普惠式企业税收优惠、抵扣、减免等方案,协助“新经济”主体卸下肩头的重负。
此外,在财政收入端“减税”之后,要缓解公众的税负重之感受,还应当在财政支出等环节,更多地倾向于民生。此前就有数据显示,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准,其实相比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来说并没那么高,那为什么我们的国民税负感受却相对沉重?这是因为,较高的宏观税负对等了公民较好的福利水准,如免费教育、全民医疗等。因此,未来在减税之外,让民众知道税收的流向,让民众知道自己承受的税负“物有所值”,相比拿出真金白银的减税,这种心理上的减负同样重要。
税优健康险可“带病投保”
近日,首批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接连面世,引发市民广泛关注。3月3日,保监会正式公布首批获准销售的税优健康险产品目录名单,人保健康、阳光保险、泰康养老各有两款产品获批,而4日上午,三家险企都已达成了首笔交易。
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衔接和补充,带有很强的政策性,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商业型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的自负医疗费用。
记者在保监会网站看到,获得批复的这6款产品分别是人保健康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和“爱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阳光人寿的“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D款(万能型)”,以及泰康养老的“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
为何这些税优健康险产品如此受关注?因为税优健康险是目前国内唯一一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保险产品,兼具税收减免和保障的功能。投保人可以享受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予以税前扣除的福利,相当于每个月的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了3700元。
在保障责任上,涵盖住院和特定门诊,并且保障高血压、糖尿病和冠心病这三种最常见的慢性病;理赔时没有起付线,报销比例高。除此之外,税优健康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等原因拒保,并保证续保,可以说是针对纳税人的国家政策福利。
记者了解到,这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均为团险产品。因税优型商业健康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附有可“带病投保”、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等强制条件,因此初始阶段保险公司会通过团险渠道销售,不太可能允许个人购买。
不过,团险销售的门槛其实并不高。“企业三人即可成团,只要开具了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和盖章,就可以组团购买,个人缴费。”阳光保险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业内人士认为,个人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决策层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战略全局中的定位,更加注重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分担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支出,用政府与市场的合力更好地托举民生;而且也是保险业落实“新国十条”文件精神,全面服务国家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
而且,近年来,国内健康保险市场也正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数据显示,2012-2015年,我国健康险保费年复合增长率高达40.86%,其中2015年增速高达51%,远超过同期财险、寿险、意外险的年复合增长率和增速。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总裁宋福兴表示,税优政策必将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健康保险意识和健康保险需求,在税收杠杆撬动下,商业健康保险即将进入快速扩张的战略机遇期。业内人士预计,随着政策红利发酵,在保险行业内部,中国健康保险还将继续保持活力最强、增速最快地位,逐步缩小与财险、寿险的差距。预计2020年保费有望达到7000亿元-10000亿元,成为与财险、寿险并列的三大业务板块之一。
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衔接和补充,带有很强的政策性,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商业型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的自负医疗费用。
记者在保监会网站看到,获得批复的这6款产品分别是人保健康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和“爱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阳光人寿的“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D款(万能型)”,以及泰康养老的“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
为何这些税优健康险产品如此受关注?因为税优健康险是目前国内唯一一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保险产品,兼具税收减免和保障的功能。投保人可以享受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予以税前扣除的福利,相当于每个月的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了3700元。
在保障责任上,涵盖住院和特定门诊,并且保障高血压、糖尿病和冠心病这三种最常见的慢性病;理赔时没有起付线,报销比例高。除此之外,税优健康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等原因拒保,并保证续保,可以说是针对纳税人的国家政策福利。
记者了解到,这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均为团险产品。因税优型商业健康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附有可“带病投保”、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等强制条件,因此初始阶段保险公司会通过团险渠道销售,不太可能允许个人购买。
不过,团险销售的门槛其实并不高。“企业三人即可成团,只要开具了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和盖章,就可以组团购买,个人缴费。”阳光保险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业内人士认为,个人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决策层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战略全局中的定位,更加注重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分担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支出,用政府与市场的合力更好地托举民生;而且也是保险业落实“新国十条”文件精神,全面服务国家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
而且,近年来,国内健康保险市场也正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数据显示,2012-2015年,我国健康险保费年复合增长率高达40.86%,其中2015年增速高达51%,远超过同期财险、寿险、意外险的年复合增长率和增速。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总裁宋福兴表示,税优政策必将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健康保险意识和健康保险需求,在税收杠杆撬动下,商业健康保险即将进入快速扩张的战略机遇期。业内人士预计,随着政策红利发酵,在保险行业内部,中国健康保险还将继续保持活力最强、增速最快地位,逐步缩小与财险、寿险的差距。预计2020年保费有望达到7000亿元-10000亿元,成为与财险、寿险并列的三大业务板块之一。
财政:今年将减税降费5000多亿元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其中,中央财政赤字1.4万亿元,地方财政赤字7800亿元。安排地方专项债券4000亿元,继续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我国财政赤字率和政府负债率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相对较低,这样的安排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安全的。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表示,“去年赤字率是2.4%,今年3%的赤字率显示财政政策的积极程度在上升。而总体债务余额反映的是风险指标,显然这是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的。
报告中指出,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今年将采取三项举措:一是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是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等免征范围。三是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实施上述政策,今年将比改革前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
“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这样一来,企业就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品创新和转型升级,从而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贾康表示,减税降费也将激励企业更积极地考虑技改投资,相比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将更有效率,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也更能符合市场需求,从而全面提高供给水平,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表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表明中央对实体经济非常重视,非常关心,为企业减负的决心很大。当前一些企业税负较重,如果通过减轻税负让企业轻装上阵,一定能将更多资金投入研发,研制生产出更好产品,和国际品牌一决高下,擦亮“中国制造”这块响当当的牌子。
全国政协委员、新华联集团董事局主席傅军认为,国家应借助“供给侧改革”的契机,全面降低企业有效税率:首先就是降低增值税,目前,我国增值税率高达17%,可考虑下降5%,调整至12%;其次要降低企业所得税,25%的所得税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明显偏高;还要进行财税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营改增等税改步伐,给企业更多的减税减负让利。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表示,“去年赤字率是2.4%,今年3%的赤字率显示财政政策的积极程度在上升。而总体债务余额反映的是风险指标,显然这是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的。
报告中指出,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今年将采取三项举措:一是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是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等免征范围。三是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实施上述政策,今年将比改革前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
“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这样一来,企业就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品创新和转型升级,从而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贾康表示,减税降费也将激励企业更积极地考虑技改投资,相比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将更有效率,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也更能符合市场需求,从而全面提高供给水平,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表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表明中央对实体经济非常重视,非常关心,为企业减负的决心很大。当前一些企业税负较重,如果通过减轻税负让企业轻装上阵,一定能将更多资金投入研发,研制生产出更好产品,和国际品牌一决高下,擦亮“中国制造”这块响当当的牌子。
全国政协委员、新华联集团董事局主席傅军认为,国家应借助“供给侧改革”的契机,全面降低企业有效税率:首先就是降低增值税,目前,我国增值税率高达17%,可考虑下降5%,调整至12%;其次要降低企业所得税,25%的所得税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明显偏高;还要进行财税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营改增等税改步伐,给企业更多的减税减负让利。
TCL李东生建议降低增值税税率 让更多人在国内消费
为了能够促使更多中国人在国内消费,同时减少工业制造企业的税收压力,TCL董事长李东生在两会上带来了两项关于税收改革的建议。
针对增值税的税率情况,去年2月中国社科院曾发布过《引领新常态:若干重点领域改革探索》的报告。报告认为营改增后各行业税负将大体均衡,应用5到10年的时间,大幅降低制造业增值税基本税率,从17%下调到10%左右。
李东生建议加快落实增值税立法进程,并将制造业增值税税率由现行17%降低至12%。“产品增值税实际由国内消费者承担,降低增值税率不仅能促进国内消费,也可降低同类型产品国内外的市场差价,将部分出国购物消费转移回国内市场。”他同时强调,降低增值税对企业国内业务的发展,特别是增加制造业国内产品销售具有利好作用,对扩大税基、抵消降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有帮助。
从全球范围来看,和中国制造业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增值税税率,的确要比中国低不少。像近几年受中国出境游客青睐的日本,其增值税税率仅为5%,而韩国、越南、印尼均为10%。在国外购物不仅可享受退税,也能以相对低廉的价格买到国内可能高出一倍价格的商品,这种巨大的国内外价差正让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选择在境外购物。再加上游客从海外购物回国,海关对行邮税的执行并不那么严格,也进一步增强了海外市场产品的竞争力。
因此,李东生建议依法切实执行中国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征收10%及以上的行邮税,规范执法。
来自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居民境外消费金额达1.2万亿元。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看,失掉这笔费用的确是一件得不偿失和令人值得深思的事情。
“我们去年整体经营表现和宏观经济的表现大体较弱,这说明我们主要产业的竞争力大都处于平均水平。”李东生认为,中国企业应当客观地看到,在危机中与对手间存在的差距是什么,需要加强哪些核心竞争力。“环境一直在变化,对手也在变化,几年前那些竞争力弱的对手,今天已经不存在了,必须和更高的、竞争力更强的对手PK。”
在无法改变环境的前提下,李东生提出要改变自己,在产品技术创新能力、工业能力、全球品牌和渠道能力,以及互联网应用和服务能力方面进一步提升。
据TCL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这家公司2015年在全球市场总计卖出了8300多万台手机,从规模看在全球可以排到第五、第六位,但从销售额方面看,排位则靠后得多。究其主要原因,与价格较低和缺乏有创新竞争力的产品有直接关系。
而在品牌建设方面,李东生表示中外企业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即便是一些在国内做得很成功的品牌,在国外却变得很不起眼,想要卖出高价实属不易。
按照现在的会计制度,所有建设投入当期都要计入损益,而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要按时交业绩单。如果在品牌方面投入过大,当期的损益压力就会很大。
李东生也正在考虑就企业的品牌建设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例如设立一种机制,由国家拿出一些资源,以符合世贸组织原则的某种方式,支持国际品牌的推广。当然,这些资金最终仍需归还给国家,只是不在当期马上收回。
除此之外,他还就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提出建议。认为一些税上加税的做法,在经济落后的改革开放初期,对于城市建设和教育确实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但是,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这种复杂的税法已经明显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特别不利于制造业发展。“我们建议取消上述两项附加税,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李东生表示。
“考虑到当时地方政府的税收能力,征收这两个税是必要的,但30年过去了,现在政府的财政能力和原来不可同日而语。去年政府在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就有3.2万亿元,同期,我们的城市维护建设附加税大概3600亿,占10%多一点,用土地出让金收入拿出3600亿元冲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合理的。”李东生用“不公平”来形容该税种的征收,因为在所有被征收此项税收的公司中,工业企业所占税额最高,仅TCL一家企业,去年这两项税加起来将近3亿元。
而对于教育附加费,他建议应该纳入政府的正常预算当中,而不要再用附加税的方式。
通常国家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会采用两种做法,一是国家加大投入,另外一种便是给企业减负。尽管两种方式效果有差异,且无法互相取代,但对于企业来说都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李东生希望,通过给企业减负,让企业获得更大的积累来发展。
针对增值税的税率情况,去年2月中国社科院曾发布过《引领新常态:若干重点领域改革探索》的报告。报告认为营改增后各行业税负将大体均衡,应用5到10年的时间,大幅降低制造业增值税基本税率,从17%下调到10%左右。
李东生建议加快落实增值税立法进程,并将制造业增值税税率由现行17%降低至12%。“产品增值税实际由国内消费者承担,降低增值税率不仅能促进国内消费,也可降低同类型产品国内外的市场差价,将部分出国购物消费转移回国内市场。”他同时强调,降低增值税对企业国内业务的发展,特别是增加制造业国内产品销售具有利好作用,对扩大税基、抵消降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有帮助。
从全球范围来看,和中国制造业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增值税税率,的确要比中国低不少。像近几年受中国出境游客青睐的日本,其增值税税率仅为5%,而韩国、越南、印尼均为10%。在国外购物不仅可享受退税,也能以相对低廉的价格买到国内可能高出一倍价格的商品,这种巨大的国内外价差正让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选择在境外购物。再加上游客从海外购物回国,海关对行邮税的执行并不那么严格,也进一步增强了海外市场产品的竞争力。
因此,李东生建议依法切实执行中国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征收10%及以上的行邮税,规范执法。
来自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居民境外消费金额达1.2万亿元。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看,失掉这笔费用的确是一件得不偿失和令人值得深思的事情。
“我们去年整体经营表现和宏观经济的表现大体较弱,这说明我们主要产业的竞争力大都处于平均水平。”李东生认为,中国企业应当客观地看到,在危机中与对手间存在的差距是什么,需要加强哪些核心竞争力。“环境一直在变化,对手也在变化,几年前那些竞争力弱的对手,今天已经不存在了,必须和更高的、竞争力更强的对手PK。”
在无法改变环境的前提下,李东生提出要改变自己,在产品技术创新能力、工业能力、全球品牌和渠道能力,以及互联网应用和服务能力方面进一步提升。
据TCL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这家公司2015年在全球市场总计卖出了8300多万台手机,从规模看在全球可以排到第五、第六位,但从销售额方面看,排位则靠后得多。究其主要原因,与价格较低和缺乏有创新竞争力的产品有直接关系。
而在品牌建设方面,李东生表示中外企业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即便是一些在国内做得很成功的品牌,在国外却变得很不起眼,想要卖出高价实属不易。
按照现在的会计制度,所有建设投入当期都要计入损益,而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要按时交业绩单。如果在品牌方面投入过大,当期的损益压力就会很大。
李东生也正在考虑就企业的品牌建设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例如设立一种机制,由国家拿出一些资源,以符合世贸组织原则的某种方式,支持国际品牌的推广。当然,这些资金最终仍需归还给国家,只是不在当期马上收回。
除此之外,他还就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提出建议。认为一些税上加税的做法,在经济落后的改革开放初期,对于城市建设和教育确实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但是,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这种复杂的税法已经明显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特别不利于制造业发展。“我们建议取消上述两项附加税,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李东生表示。
“考虑到当时地方政府的税收能力,征收这两个税是必要的,但30年过去了,现在政府的财政能力和原来不可同日而语。去年政府在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就有3.2万亿元,同期,我们的城市维护建设附加税大概3600亿,占10%多一点,用土地出让金收入拿出3600亿元冲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合理的。”李东生用“不公平”来形容该税种的征收,因为在所有被征收此项税收的公司中,工业企业所占税额最高,仅TCL一家企业,去年这两项税加起来将近3亿元。
而对于教育附加费,他建议应该纳入政府的正常预算当中,而不要再用附加税的方式。
通常国家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会采用两种做法,一是国家加大投入,另外一种便是给企业减负。尽管两种方式效果有差异,且无法互相取代,但对于企业来说都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李东生希望,通过给企业减负,让企业获得更大的积累来发展。